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 一、國內產製之商品由國內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輸入商品由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輸入者或代理商(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商品驗證登錄,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一)
申請人應事先參酌及勾選「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應檢附文件」。 (二)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1.應檢附之基本文件規定如下: (1)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 (2) 申請人之公司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2.應檢附之符合性評鑑文件規定如下: (1) 模式一:自行管制聲明書及指定之技術文件。 (2) 模式二加三: A.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B.符合型式聲明書。 C.經指定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3) 模式二加四、二加五、二加六: A.檢驗機關或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B.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核發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影本。 C.符合型式聲明書。 D.經指定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4) 模式二加七: A.檢驗機關或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B.工廠檢查報告。 C.符合型式聲明書。 D.經指定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三)
申請人申請驗證登錄應向其營業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三、受理及審核作業 (一)
檢驗機關受理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應核對所繳交文件是否與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規定應附資料相符齊備,相符者受理申請,反之退回申請。經受理後,給予受理編號後計收審查費,其受理編號依驗證登錄證書號碼編碼原則編碼。 (二)
檢驗機關就申請人檢附之符合性評鑑資料予以審查,若資料內容疏漏、錯誤或不全但
可補正者,開立「商品驗證登錄補件通知書」請廠商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核發「商品驗證不符通知書」(補件通知不限次數),並予以結案;若不可補正者,即核發「商品驗證不符通知書」。另如有必要,得要求提供樣品執行測試。 (三)
申請人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經標準檢驗局登錄以產品安全標誌證書、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或正字標記等驗證標誌登錄資料,得代替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之型式試驗報告者,其相關條件規定如下: 1.產品安全標誌證書有效期限內之型式試驗報告或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申請驗證登錄經審查符合者。 2.正字標記之檢驗報告之核發日期在申請驗證登錄前一年內者。 四、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核發作業 (一)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之產品,經審查核可登錄後,由檢驗機關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二)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由檢驗機關發證,並加蓋鋼印,核予申請人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其圖式及識別號碼繪製方法如表RE-02。 要取得更多的資訊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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