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 標示簡介(二) 有關CE 型式驗證證書之發行,一般為所謂歐盟公告之驗證機構(Notified Body) 來負責執行,其被授權的單位只限於驗證機構之歐洲總部,故必須由其歐盟總部來做最後的審核並核發證書。至於派駐於台灣或其他各國之工程師或稽核員,大都只是進行檢驗及完成測試,並經由授權認可程序以完成發證作業。 1.
成本(費用)的考量:委託驗證者需負擔驗證證書之費用。 2.
自我宣告仍需具備測試報告
(test report)以及完備的技術文件(technical constructionfiles; T.C.F.)。 切記:凡產品附有CE
標示者,無論是採取自我宣告或委託驗證者皆必須備有完備的技術文件。 3.
考慮歐洲的客戶、進口商與消費者的意願。 4.
部份特定的產品,例如電信終端設備及醫療器材( 第一類“Class I”無需滅菌且不具有量測功能的醫療器材除外)歐盟規定僅接受其境內認可的驗證機構(Notified
Bodies )之測試報告,故廠商只能委託Notified Bodies 。 5.
藉由驗證機構的信譽可分擔風險,並建立廠商形象。 6.
但若由於品質管理系統的瑕疵而導致意外,製造商仍無法免責。 產品的製造者必須建立一份技術文件,並由該製造者或其在歐市的授權代表於產品停止生產後保存十年,供主管機關檢查。關於技術文件的內容,“技術文件”應能使他人可以評估該電氣產品是否符合指令的要求,應提供進行這種評估所需的設計、製造及使用資料,一般可包括: *電器產品的整體描述; *設計方案,零組件和電路的製造圖樣及計劃; *為了了解上述圖樣、計劃和成品之使用方法所需之描述和解釋; *詳列所引用的標準,並說明其他為符合本指令的安全要求所採取的方法; *測試報告; <註>:不同指令對於技術文件內容皆有所差異,如:工業機械指令更要求簡易故障排除及操作說明書;而電磁相容性指令只要求提出測試報告即可。必須符合CE 標示要求之產品,如下所列: 1. 歐盟選擇產品是否黏貼CE 標示,係依據其羅馬條約第一百條的規範,對於凡是涉及安全、健康、環保及與消費者有關的產品都將陸續要求CE 標示的規範。 2. 目前歐盟共通過二十項產品須黏貼CE 標示,依公告之先後,分別是:簡易壓力容器、玩具、建材、電磁相容性、機器、個人保護設備、非自動衡器、主動式植入醫療裝置、燃燒氣體燃料之設備、通訊終端設備(包括衛星地面站之設備)、熱水鍋爐、民用爆炸物、醫療裝置、低電壓設備、易爆炸環境下之設備及保護裝置、休閒用船舶、升降機、壓力設備、家電產品(能源節省)、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等。 3. 各項指令有不同的實施日期,一旦正式執行時,廠商必須遵循CE 標示要求。 4. 若產品之使用目的(intended use)相同,則可劃分為「系列」產品,以其中功能較複雜產品作為「代表」,一併申請CE 標示。 5. 目前尚未「調和」為CE 標示要求的產品及零件,則而依照出口國各國的「國家標準」(national standards),或是該國可以接受的「國際標準」(例如ISO 、IEC 、CTR…)。 產品符合CE 要求是由歐市指令(EC Directive)來規範。目前已公告的歐市指令有20 條,主要包括:
若針對某一類產品,歐委會還沒有制定相關的歐市指令並不代表對於該產品沒有任何要求,而是該產品必須符合銷售國的國家標準也就是說,業者必須分別了解歐市各國的標準,並分別取得各國之驗證。CE 的目標,正是消除業者所面臨的多重驗證的困擾。目前已公佈的CE
指令有20 條,新的指令仍在增訂中。 要取得更多的資訊請聯絡: ASP Technology Corporation.
No. 439, Jhen CianSt., Shulin City, Taipei Hsien, Taiwan,R.O.C,238 電話: +886 2
8684-1136 |
將關於這個 Web 站台的問題或建議的郵件寄到 asp.kcw@msa.hinet.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