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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手機之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值,將採用美規1.6W/Kg

2001/12/11

一、前言:

為維護行動電話使用者權益,電信總局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邀請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及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及手機業者等三十五個機關單位,召開「行動電話手機電磁波警語內容、標示方式及規範電磁波能量吸收比(SAR)之實施時程」會議,研商相關事宜並達成下列三點共識:

1.為維護行動電話手機用戶權益,並且應立法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要求,經參照歐美先進國家之嚴格做法,請手機業者加註警語及標示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值(SAR)。警語內容為「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SAR內容為「SAR標準值1.6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_ W/Kg」。

2.有關手機加註警語及標示SAR值之實施,請業者自九十年元月一日開始配合,惟考量手機業者需製作警語及進行SAR測試,爰予手機業者半年緩衝(準備)期,於九十年七月一日起確實實施。

3.電信總局將採用美國FCCSAR標準值1.6W/Kg為我國手機SAR之規範值,另手機業者所標示之SAR實測值,須向電信總局提出測試報告或相關佐證數據,電信總局亦將彙整手機業者所提各機型之SAR實測值公布於電信總局網站,以利各界查詢並供消費者選購手機時之參考。

二、標準採用:

一般電磁輻射環境中(該設備與人體保持在20公分以內距離)生物體單位質量對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值係稱為 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e),本局採用 FCC PART 2.1093 FCC OET Bulletin 65Supplement C)、ANSI/IEEE C95.1 ANSI/IEEE C95.3之標準值及量測程序規定,為本局SAR之規範值及測試方法。

三、標示位置:

1.電磁波警語標示: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2.SAR標示:

SAR內容-----SAR標準值1.6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 ___W/Kg」。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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